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1、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2、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
3、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4、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毒的原材料,涉嫌生产有毒食品罪,这项罪名属于行为犯,不需要产生危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状态,需要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可以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的情况会记入到个人档案中。
对于生产有毒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