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一直到法院宣告当事人有罪或无罪之前,犯罪嫌疑人都是被羁押在看守所的,只不过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羁押的期限都是不一样的。而且每个阶段的羁押期限都是从上个程序终结以后重新开始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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