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与非罪借款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二)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刑法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明显实施的是集资诈骗行为,业务员参与集资诈骗活动,就会构成共同犯罪,依据业务员在集资诈骗活动中起到的作用,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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