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
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二)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
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
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
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三)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
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四)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
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中可以知道,此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一切违法犯罪的行为的,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犯罪类型侵害的法益都是不同的,而对于寻衅滋事的行为在被认定为了犯罪之后,自然就需要根据具体的量刑标准来追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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