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生效后一般什么时候能申请执行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为180日。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一般都采取什么方法处罚
行政处罚一般会采取以下方法处罚:
一、警告。这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二、罚款。此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四、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五、行政拘留。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
六、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诉讼期间什么行政行为需停止执行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有以上情形的裁定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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