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工程质量有问题业主是否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
房屋工程质量有问题,与物业无关,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来表达对房屋质量的不满情绪是不合理的。
物业服务公司并不能成为承担解决业主房屋质量问题的直接责任主体。
房屋工程质量有问题,购房者可先与开发商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既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一般质量问题,如果在保修期内,业主可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如果开发商不积极整改,可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二、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不交物业费是否合理
房屋质量问题不可以拒交物业费,也不能以此为由抵扣物业费。
交房之前发现的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整改;交房之后处在保修期内的,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已过保修期的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并由物业公司向房管部门提出维修基金使用申请。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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