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商标侵权之诉的提起方式有什么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见,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途径,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司法途径。
二、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商标权的原始取得采取哪些原则
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即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具备了法定条件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直接取得的商标权。这种权利的取得是最初的,而不是以原商标所有人商标极及其意志为依据而产生的。
当前,各国商标权的原始取得通常采用以下三种原则:
(1)使用原则。
(2)注册原则。
(3)混合原则。
《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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