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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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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1891人看过
导读:根据福建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数额,为土地补偿费、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的安置费相加。当然,也并非所有的被拆迁方都需要被安置。
福建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福建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福建省土地被征收,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或者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社会保障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将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等费用直接发放至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征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提供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和具体名单,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供。

2、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公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过半数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二、实施征地行为之前,需要发布征地公告吗?

1、实施征地行为之前,需要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申请获批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土地征收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征地批准文件;

(2)拟征收土地的面积、坐落、四至范围;

(3)拟征收土地的用途;

(4)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

(5)实施征地行为的时间;

(6)对征地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由组织土地征收的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2、征收农用地的,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办理审批手续:

(1)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2)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属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限属于省人民政府的,由省人民政府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属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后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三、征地公告出来多久能给钱?

1、征地公告出来一个月左右可能会给钱,但是具体的期限现行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现行法仅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后,需要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依法办理:

(1)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拟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3)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

(4)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5)提出土地征收申请;

(6)批准土地征收;

(7)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8)支付应缴税费款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

(9)交付土地。

与征收其他省市的土地一样,征收福建当地土地之前,县级以上的政府也需要制定福建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该标准制定后需要采取适宜的方式公布。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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