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他人收养后是否还有义务赡养生父母
遗弃的亲生子女被他人收养后,是没有赡养亲生父母义务的,法律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养子女对生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虽然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成年的养子女只需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三、后爸有亲生儿子继子女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继父有亲生儿子,如果继子女和继父形成了扶养关系,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成年继子女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也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成年继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有赡养义务。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扶养关系:
(1)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
(2)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
(3)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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