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中有什么无效条款呢
借款合同中下列条款是无效的:
一、提供借款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
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三、约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责的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什么条款
借款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1、借款种类。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订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2、借款币种。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应对货币种类明确规定。
3、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即贷款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与哪种生产要素相结合,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
4、借款数额。如果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6、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
7、还款方式。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将借款返还给贷款人。
8、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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