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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怎么举证动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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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2103人看过
导读: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房屋价值的证据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是需要提供有关的证据,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结合实际的情况依法作出判决。关于拆迁纠纷怎么举证动迁的问题,下文会详细的介绍,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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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纠纷怎么举证动迁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据;证明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证明房屋价值的证据等。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农村拆迁不同意能拆吗?

1、农村拆迁不同意不一定能拆。

农村拆迁不同意,如果对于政府裁决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征地管理部门一般可以申请强制拆除。

2、强制拆迁的程序: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政府向被拆迁人下发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未签约,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三、房屋拆迁纠纷怎么解决?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强制拆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上文总结了关于拆迁纠纷怎么举证动迁问题有关的内容,拆迁纠纷可以向具有管辖区的法院起诉,起诉需要提供起诉书和证据,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该如何收集,可以聘请律师介入给予帮助。看完上文内容后,还有其他想要咨询的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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