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赔不起是否加刑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无力承担民事赔偿的,一般不会加刑。但是,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1、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
2、直接受害人死亡的,近亲属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不论被害人是否死亡,为被害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交通肇事罪被判刑服刑后是否还需承担民事赔偿
交通肇事罪被判刑服刑后仍然需承担民事赔偿。如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在服刑完毕后依然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如果仅仅是因为没钱赔偿,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有赔偿能力拒不赔偿,甚至采用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则有可能会被罚款、拘留,甚至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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