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夫妻债务 >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是否可以不承担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是否可以不承担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1713人看过
导读: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是否可以不承担问题带来帮助。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是否可以不承担

一、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是否可以不承担

实践中并不以夫妻一方是否知道债务的存在而承担责任,而是看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包括是否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

如果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不知情,那么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也就是具有归还的义务。但要是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那么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此时都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一方不知道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另一方不知情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债务: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债务离婚一方不知情的,是否有义务还

夫妻债务离婚一方不知情的,是否需要偿还要根据以下情形处理: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个人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是否可以不承担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网站地图

更多#夫妻债务相关

  • 夫妻一方不知情不一定可以不承担债务。实践中并不以夫妻一方是否知道债务的存在而承担责任,而是看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如果不知情的这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可以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由一方自己承担偿还责任。
    2024-09-27 1077次阅读
  • 2024.08.20 7670次阅读
  • 实践中并不以夫妻一方是否知道债务的存在而承担责任,而是看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包括是否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1、如果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不知情,那么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也就是具有归还的义务。2、但要是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那么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此时都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2024-09-12 1183次阅读
  • 2024.09.03 4354次阅读
  • 丈夫债务与妻子的关系要结合实际分析。若为家庭日常所需,妻子有还债义务。若用于非法行为或债权方无法证明共同使用等,妻子可能无责。如丈夫为购房、子女教育借款,属夫妻共同责任;若擅自借款用于个人奢侈或无关商业,且债权方不能证明妻子知晓或受益,妻子无责。
    2024-11-12 934次阅读
  • 2024.09.15 17223次阅读
  • 在婚姻关系范畴内,若其中一方在未经配偶知悉的情形之下,作出了担保之举,则需结合实际情境进行深入剖析。倘若此类担保乃是源自于个人的主观意志与自愿行动,并且并未被投入到夫妇之间的共同生活领域以及共同生产经营进程之中,那么配偶往往无需承担相关的担保之责。然而,此时对于那位对此毫不知情的配偶而言,他或她仍然有权利主张这类担保所引发的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2024-08-16 1460次阅读
  • 2024.09.10 12956次阅读
  • 配偶一方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下为他人担保,通常不担责,因担保属个人民事行为。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债务一般不算夫妻共有债务。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债需双方共同签名或追认等。担保之债一般不算家庭生活所需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否则不属夫妻共债。
    2024-08-26 1183次阅读
  • 2024.09.27 20975次阅读
加载更多
遇到夫妻债务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