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双方就财产损失赔偿有争议应该如何办呢
交通事故中双方就财产损失赔偿有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应该如何办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交通事故的责任者,由于自己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之前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如果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可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发》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交通事故赔偿赔偿的财产损失证据有哪些
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证据有:
1、直接财产损失证据,包括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财物损失清单、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等;
2、间接财产损失证据,比如车两个停运损失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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