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刑事拘留请律师会见规定是什么?
刑事拘留期间可以请律师会见,具体理由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二、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留者有哪些权利?
1、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留者有的权利包括要求司法机关在24小时以内安排讯问。
在讯问时有权为自己作无罪的辩护,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对讯问笔录提出补充或改正。
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将逮捕或拘留的原因及其羁押的处所通知自己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对于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2、刑事案件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1)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①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②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③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④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⑤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2)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①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②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③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三、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和工作方向,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应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会见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填写是否完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随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如果较多还应列出提纲。
2、会见过程中除应注意上述列举的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以外,还必须注意不要将通讯工具交在押人使用、不要夹带信件、现金、物品等,要特别注意被会见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动向,一个人在押状态下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是无可替代的,律师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与看押机关或司法机关沟通,律师要想获得别人的尊重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而不应成天抱怨灾“这难”“那难”,其实世界上最难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
3、每一次常规的会见之后,承办律师都应对会见获得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进行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情线索要认真分析,该取证的应取证、该申请取证的应及时申请,因为只有“证据”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利器。
被刑事拘留请律师会见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解答。会见犯罪嫌疑人,按照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是由律师会见的。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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