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如何才能无效
无效合同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合同。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如何订立有效合同
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即为发出缔结合同建议的行为,要约一经发出,提议人即受到自己建议的约束,表明提议人在对方的有效答复期内,负有和对方订立合同的义务,违反该项规定造成对方损失,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承诺是对提议人的建议予以答复的行为,答复应是对提议人的提议内容完全同意的答复,有新提议不算答复,只能构成答复人的新要约。答复一经向提议人表示,表明订立合同的阶段结束,合同成立,这时不按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责任。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三、格式合同无效如何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无效:
一、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二、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三、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订立合同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五、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诉良俗的。
六、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订立了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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