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房产归一方但未过户,产权怎样认定
离婚协议房子归其中一方但是并没有正式的办理过户的,如若双方已经凭借离婚协议书正式的办理了离婚证,此时房子的归属问题法律上只承认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就算有离婚协议书为证,由于房产证上写的还是另一方的名字,所以法院有可能就会以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为准。
离婚房产过户首先需要办理离婚房产析产,离婚房产析产是离婚房产过户免征契税的证明。办理完离婚房产析产手续后,就可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手续。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一方想离婚一方不愿离怎样才能成功离婚
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则要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离婚,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只要指夫妻之间出现下列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的。
6、包办、买卖婚姻。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
9、一方重婚。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
13、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婚前一方买的房子,离婚后怎样分房产
1、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在婚前买房,并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不属于共同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2、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还贷,并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
离婚时,法院一般会判决该房产为登记一方财产,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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