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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租房承租权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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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1783人看过
导读:离婚时公租房承租权怎么分配?若婚后双方申请的是政府直管公房,一般双方都有公房租赁权,法院判决由哪方继续承租以照顾抚养子女一方、无过错方、照顾女方及残疾一方为原则,继续承租的一方给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若婚后双方申请的是企业自管公房,则需要进一步讨论。
离婚时公租房承租权怎么分配

一、离婚公租房承租权怎么分配

(1)若婚后双方申请的是政府直管公房,一般双方都有公房租赁权,法院判决由哪方继续承租以照顾抚养子女一方、无过错方、照顾女方及残疾一方为原则,继续承租的一方给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2)若婚后双方申请的是企业自管公房,则需要进一步讨论:

①若是一方单位的福利性租房,双方都是具有承租权的,由哪方承租也会征求单位的意见,实践中,原则上是由本单位职工继续承租,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②若是双方都是本单位职工,且该福利性租房由双方共同申请,双方都具有承租权,实践中法院判决由哪方继续承租亦以照顾抚养子女一方、无过错方、照顾女方及残疾一方为原则,给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3)无论是直管公房还是自管公房,如果夫妻向房管部门或者企业提出申请“买断”公房,实现公租房转为私有房产,夫妻双方对该公租房具有完全的所有权,离婚时可按照普通商品房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二、婚后把房子过户给女方,离婚房子归谁

一种观点认为,该婚后过户行为应视为“婚内赠与”。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婚前或者婚内,男女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一般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双方就该约定办理了公证手续。如房产已经过户至另一方名下,即赠与已经完成,对方无权撤销赠与,该房产应为现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过户行为,仅是夫妻之间的更名,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在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情况”一栏内写明“单独所有”,房产才归产权登记人一方所有。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双方没有其他协议等其他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采用第二种观点,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进行分割。

三、婚后买房房产证没下来离婚怎么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对于是否能够交房尚未可知,标的物尚未客观存在,暂不能判归何人使用,是否具备居住条件均未可知,故法院一般会判决在本案中不做处理,双方可待具备分割条件后另行解决。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一般情况下对于这种没有产权证,标的物尚未客观存在,是否能够交付,是否具备居住条件均未可知的房屋,法院不会处理。但这并不是绝对的,还是存在争取的空间的,实践当中,也有部分法院根据个案情况,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及便于处理购买房屋的后续事宜,酌定夫妻双方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由夫妻一方单独去处理购房的相关事宜,并由该方补偿给对方夫妻双方购买该房屋时共同出资的首付款、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甚至房屋增值款。

所以,离婚时遇到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也不要慌,注意两件事:

1、看房屋是否已经交付,如果已经交付,可以考虑先主张房屋的使用权

需要注意的是,要争取这类房屋的使用权,一定要向法院提供房屋具备居住条件的证据,否则法院可能以未举证房屋具备居住条件为由,不予处理。

2、如果房屋尚未交付,法院不会支持房屋使用权的主张,此时,如果想和对方一刀两断,老死不相往来,可以考虑对购房的合同利益进行分割。

以上是介绍离婚时公租房承租权怎么分配。除了公租房以外,夫妻在离婚的时候涉及到的房产情况还包括经济适用房、贷款房等等。针对不同类型的房屋,在离婚分割的时候实际的处理是不一样的。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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