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女方是否要退还彩礼
离婚后女方一般不需要退还彩礼,但是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离婚三金是否需要退还
1、在处理“结婚三金”时,首先要看男方是否主张权利。如果男方没有主张,可以视为男方认可“三金”为无条件赠与,无需返还。
2、要看“结婚三金”是否符合赠与的要件。如果“三金”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在交往过程中自愿、无偿赠与女方做首饰,有的还作为定情信物;
价值较小不至于严重影响男方的生活的,就比较符合赠与合同的单务性、诺成性、无偿性等特点,可视为男方为建立或加紧感情而做的无条件赠与,这种情况下男方无权要求返还“结婚三金”。
如果“三金”明显是女方索要的,就违背了自愿原则,应考虑由女方适当返还。
3、要考虑“结婚三金”的价值。在不少农村现在仍存在强大的传统势力,这种情形下男方不一定是完全自愿的;
有时可能已超过男方经济条件的承受范围,如果“结婚三金”价值较高,可将其纳入彩礼的范围,参照彩礼的处理原则处分。
即离婚时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主张返还三金: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4、要考虑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和双方家庭经济状况。在司法实践中,婚后双方共同生活长短、是否生育子女、男方对“三金”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是男方要求返还“三金”时重点考虑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离婚女方是否能带走首饰
离婚女方能带走首饰。但对于价值较大,具有投资价值的贵重首饰,双方协议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处理离婚纠纷时,关于金银首饰的归属问题常会引起双方争议,各地法院的判决中有将首饰作为个人物品判归个人所有,也有将首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造成这种区别固然有不同地区的法院或法官审判观点存在差异的原因,但金银首饰本身的定性也是造成判决结果不同的重要原因之一。
(1)作为个人物品的,离婚后归个人所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确定只赠与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金
银首饰虽然价值较大,但仍具有个人专用性,对部分人高收入、高消费人群而言也确实属于个人生活用品,判决归个人所有,符合夫妻双方购买(或赠与)首饰时的真实意愿。
因此,一般情况下,夫妻各自购买、自己使用的首饰,或者一方明确表示赠与对方的首饰,法院会判决归个人所有。
(2)作为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金银首饰对于大部分人而言确实超过了生活用品范畴,首饰除了作个人佩戴之用外。
往往还兼具着投资价值,很多情形下虽然只是其中一方在使用,但购买时往往是夫妻双方商议后的结果。
故对于无法明确证明购买、赠与、归属情况的首饰,一般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实践中,正是由于举证困难,大部分首饰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离婚后女方是否要退还彩礼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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