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义股东是否要承担瑕疵出资的责任
名义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的代言人,其被目标公司记载于股东名册,发放出资证明书,进行工商登记。从公司和债权人层面来说,其就是真正的公司股东。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名义股东是被冒名登记的,则名义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承担股东责任,无需承担出资瑕疵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第六十九条规定: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和公司债权人无权要求作为名义股东的投资方与融资方承担连带的瑕疵出资责任。
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法律关系
(一)内部关系
1.代持股协议有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理论上称为“代持股协议”,其效力依据《民法典》确定。
2.投资权益属于“实际出资人”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可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二)外部关系
1.实际出资人&公司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称、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2.名义股东&善意第三人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善意取得)处理。
3.名义股东&公司债权人
名义股东的名称,不论是在工商部门的登记还是股东名册上的记载,均起到对外公示的效果,因该对外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从对外效力上讲,名义股东对外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不可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三、名义股东有什么风险
风险一:名义股东要承担实际出资人出资不足、清算、管理等义务的风险及防控
公司股东除承担出资义务外,还承担如清算、管理等义务。名义股东作为登记股东,是法律意义上公司的股东。若没有履行前述义务,将可能被债权人起诉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连带责任。即使名义股东事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但若实际出资人缺乏实际偿还能力,则该不利后果事实上还是由名义股东承担,无法转嫁给实际出资人。
防控:在股权代持安排下,名义股东除了要承担股权代持协议下对实际出资人的义务外,还面临公司债权人诉讼追责风险。为降低该风险,建议名义股东采取下列措施。
第一、确保所认缴的出资缴纳到位,并且取得验资报告予以证明,以抗辩公司债权人以股东出资不到位而对股东提起的诉讼请求。
第二、不参与、不协助实际出资人或者其他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以抗辩被公司债权人因股东抽逃出资而对股东提起的诉讼请求。
第三、避免担任清算组成员,以降低因为清算失职而被公司债权人起诉的机率。
第四、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规定实际出资人对名义股东因为代持股权遭受诉讼、损失的全额补偿义务,以便在遭受损失时有依据向实际出资人主张补偿。
风险二:名义股东的税务风险及防控
当公司派发红利时股东需缴纳所得税,此时显名股东是名义上的纳税主体,而一般情况下,股东所得税是通过公司代扣代缴。名义股东不会出现实际的税务负担。
防控:也建议在代持股协议中明确约定因代持关系而产生的税务负担由隐名股东承担,以防止不必要的争议。
名义股东是否要承担瑕疵出资的责任?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果是被冒名登记的,那么此时不需要承担瑕疵出资的责任。若是与他人协商一致,代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实际并未出资的话,这种情况下是认为其是公司股东,自然需要承担瑕疵出资的责任。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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