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轮流抚养孩子满足哪些条件
轮流抚养子女的条件之一是“由夫妻双方协议确定”。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仅允许双方协议约定,这是因为子女抚养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比如子女的不同性别、年龄、对父或母的需求不一致,还有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时间条件等均有差异,需要夫妻双方协调、配合。
第二是子女的年龄范围。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此,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子女年满两周岁的,父母双方可协议进行轮流抚养,但如果子女已满8周岁,还应征求子女的意见,由其本人进行选择。
需要注意的是,轮流抚养的前提是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孩子的父母,不能仅凭自己的意愿行事,应切身处地地为孩子着想,让孩子尽可能多地享有父母完整的爱。但假如父母一方有暴力倾向、赌博、吸毒等恶习,又或父母双方不在同一市区内居住,影响孩子入学等不利于子女健康、稳定生活的,我们不建议采取轮流抚养的方式。
总的来说,轮流抚养的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父母离婚对子女造成的精神创伤,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同时也可避免父母因探视子女引起纠纷。父母应根据自身情况,多加理解与关爱,妥善处理好二人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二、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更改孩子的名字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称,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因此,孩子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并非割裂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改变,不仅涉及离婚一方(父或母)的权利,更主要的是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根本原则。如果变更姓名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生活成长,且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其又同意变更姓名,律师认为,抚养一方是可以将孩子姓名变更为抚养一方姓氏的。《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具有意思表示能力时,有权行使姓名决定权。
所以,一般情况下,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子女姓名,一旦变更,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子女姓名。但未成年子女年满8周岁,其同意随抚养一方姓氏,且变更姓名有利于其生活成长,所取名字亦未违反公序良俗的,不抚养一方无权要求恢复子女姓名,也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以上就是关于“轮流抚养孩子满足哪些条件”的介绍。总的来讲,轮流抚养的方式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孩子因父母离婚受到的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能尽可能的避免双方当事人因抚养权引起的各种纠纷。但是,在约定“轮流抚养”时,一定要将轮流抚养的期限、抚养费的分担、另一方的探视权等相关问题约定清楚,避免出现更多的问题。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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