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还需办理什么手续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的义务:
1、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2、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
3、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劳动者的义务:
1、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
2、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三日通知。
但是在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向单位主张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合同续订书等同于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续订书算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依法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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