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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毁弃电报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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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1820人看过
导读:毁弃电报罪立案标准包括毁弃电报的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毁弃电报并从中窃取财物的,因其毁弃电报的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的,若是依旧不知道中国对毁弃电报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中国对毁弃电报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一、中国对毁弃电报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毁弃电报罪的立案标准:

1、毁弃电报的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毁弃电报并从中窃取财物的;

3、因其毁弃电报的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毁弃电报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有哪些

它们在主观上都是由故意构成,客观方面都实施了私拆、隐匿、毁弃信件的行为。其区别在于:

1、犯罪的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必须由邮电工作人员构成;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2、犯罪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邮电的部门的正常活动;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的权利。此外,侵害的对象也不完全一样。本罪侵害的对象是邮件和电报,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害的对象仅限于信件,范围较前者狭窄。

3、客观要件不同。本罪以利用职务之便为要件,属于渎职性质的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成立则与行为人的职务无关。如果邮电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或者毁弃信件,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而本罪则不以此为构成要件

三、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1、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2)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

(3)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从而无秘可保。

2、客观要件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2)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

(3)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

(4)依照本法规定,扣押、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才可能构成本罪。邮电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毁弃、开拆他人信件的,也可以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5)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1)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2)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可能包括泄愤报复、嫉妒心理、窃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毁弃电报罪立案标准包括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上述行为,而是由于邮件自身的包装不严等原因,导致其中信件或其他物品漏出遗失的,不应视作构成本罪的行为。以上就是关于中国对毁弃电报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的相关介绍。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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