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合同是否能采取口头形式
保证合同是否能是口头的,法律并没有规定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所以保证合同是是否能采取口头形式订立的。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则此时不能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合同只是否能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并非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否能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对于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是否能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是否能采取口头形式。
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建议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既便于取证,也更有利于守约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否能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是否能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是否能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是否能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格式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格式合同不一定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法律并没有规定格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所以格式合同不一定属于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是否能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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