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处罚辩护 > 打官司提供假的证据怎么处罚?

打官司提供假的证据怎么处罚?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2940人看过
导读:打官司提供假的证据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对此采取罚款拘留等相关的处罚措施,如果构成犯罪的情况之下,将是需要依法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的。打官司提供假的证据怎么处罚,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打官司提供假的证据怎么处罚?

一、打官司提供假的证据怎么处罚?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是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事诉讼中常见虚假证据有哪些?

(一)虚假证人证言

民事诉讼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虚假的证人证言。有时由于证人人数众多,且经常以各种理由不出庭陈述,人民法院往往只能逐一到当地核实,有时为了找到每一个证人还要往返几次,工作量十分巨大,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

(二)有关公章的虚假证据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利用盖章漏洞篡改证明内容、非法使用空白证明信或伪造公章。这些行为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屡有发生。例如,某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竟然伪造公安部的公章出具虚假证明。

(三)伪造、篡改国家机关文件问题

有效证照、国家机关文件作为书面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均属较强者,然而近年来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伪造、篡改的情况屡见不鲜。另外,现在诉讼中常出现多种伪造证件,如身份证、行车执照、学历证、房产证甚至离婚证,五花八门,分辨起来着实不易。

(四)虚假票据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欠款是否付清,货物是否查收及其相关权利义务,很多内容要依赖票据证明。然而,现实情况是票据管理混乱,伪造票据现象比比皆是,查证起来有相当困难。

三、民事诉讼中常见虚假证据有哪些

(一)虚假证人证言

(二)有关公章的虚假证据问题

(三)伪造、篡改国家机关文件问题

(四)虚假票据问题

由上可知,民事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这种行为肯定是不被允许的,如果情节较轻,法院会对其进行罚款,情节严重时,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打官司的时候,建议大家最好是做好充足的准备,实事求是,一旦冒险提供虚假证据,不仅会败诉,还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打官司提供假的证据怎么处罚,这个问题上述文章中给出了明确的解答,打官司的过程当中如果提供虚假的证据,那么将是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刑事处罚辩护相关

  • 3536次阅读
  • 1、提供假的证据的处罚标准,具体如下:行为人提供虚假证据情节更加严重的,提供虚假证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的行为为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行为。
    2024-09-29 1176次阅读
  • 2024.08.26 5195次阅读
  • 385次阅读
  • 1、提供假的证据的处罚标准,具体如下:行为人提供虚假证据情节更加严重的,提供虚假证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的行为为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行为。
    2024-09-11 863次阅读
  • 2024.08.21 1267次阅读
  • 7391次阅读
  • 提交给人民法院的书证需满足以下要求: 1.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如原稿、原文、正本等;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图像或节选部分。 2.提供由相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复制件、影印件或抄录件时,需注明来源并加盖部门章。 3.涉及报表、图纸等技术资料时,需附说明材料。 4.被告人提供的询问、陈述和谈话笔录应有相关人员签署或盖章。 同时,需遵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制度对书证制作形式的规定。
    2024-04-02 922次阅读
  • 2024.08.22 1102次阅读
  • 488次阅读
加载更多
更多

刑事处罚辩护最新文章

遇到刑事处罚辩护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