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债人不接电话找不到人债权人可以如何做?
欠债人不接电话找不到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对于找不到人的被告会进行公告送达。
公告期满视为已经送达,如果被告在开庭时仍不出现的,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等法院判决后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债权人死亡,其妻子可不可以向债务人讨债
债权人死亡其妻子可以向债务人讨债。因为如果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当然有权讨要。即使不属于共同财产,妻子作为丈夫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这笔债务就属于遗产的一部分,继承后妻子也有权讨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债务转让后债权人反悔可不可以起诉原债务人
如果债务人转让全部债务且已生效,债务人事实上已经退出了债权债务关系,无需承担债务。债务应由新债务人承担。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果未经同意转让,则可以向原债务人追讨。无论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要有转让债务的协议,而且协议必须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生效。这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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