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遗嘱中什么情况下失效?
公证遗嘱失效的情形: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什么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有效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什么情况能导致遗嘱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导致遗嘱无效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有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
二、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
三、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
四、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
五、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
六、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
七、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
八、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失效;
九、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导致的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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