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交付是如何构成的?
股权的交付是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最重要的法律行为。股权是无体财产,不可能像有体物一样进行物理形态的移转;
其交付转让与物的交付转让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完整有效的股权交付应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两方面的内容。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二、股权转让办理流程是如何的
股权转让办理流程是:
1、订立书面股权转让合同;
2、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他股东通知程序;
3、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4、由公司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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