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哪些
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父母,父母是当然的监护人、抚养权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父母不能抚养的情况下,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解除抚养关系的方式有什么
抚养关系的解除有两种手段,一是去民政部门登记,一是去法院诉讼。但是亲生父子之间的抚养关系是无法解除的,只能是继父子或者养父子之间的抚养关系才可以解除。对于收养人虐待遗弃未成年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有权解除抚养关系。对于养父母养大的成年子女,即便解除关系,也应当给予缺乏劳动能力以及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抚养权归男方的有哪些情形
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3.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4.子女随男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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