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有: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一)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而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是一种司法行为。
(二)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三)受案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四)审查的力度不同:
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诉讼。
(五)审查依据不同: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和规章只作参照。
(六)审理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而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制度。相对而言,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七)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审查的范围限于原告请求范围;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三、行政诉讼起诉的时间条件是怎样的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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