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有什么呢
《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人和近亲属、婚姻的双方的双方当事人。只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况婚姻才是无效的。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重婚的婚姻是无效的吗
重婚的婚姻是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中的重婚与《刑法》中的重婚是不一样。婚姻无效情形中的重婚仅仅指的是法律重婚,即已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又再次与第三方办理结婚登记的。
刑法上的重婚应该包含三种情况:
(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
(3)明知对方有配偶又与对方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
这三种行为都属于重婚罪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什么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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