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有什么
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
(1)职工债权。
(2)利息请求权。
(3)待定债权。
(4)连带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债权申报的方式是什么呢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如下证据:
(1)债权证明。即证明债权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合同、借据等。
(2)身份证明。债权人自己申报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3)担保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有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以下几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
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5、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
7、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
8、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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