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有效
债权转让的条件是:必须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的性质要允许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等。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将部分或者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从而达到债权的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二、债权转让生效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债权转让生效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哪些条件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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