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一般违约是指违约的状况尚未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受损方通过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即可。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房屋买卖合同中定金、订金、违约金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适用定金罚则,即卖家没收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是一种违约的承担方式。订金一般理解为预订付款,后期可折抵房款,和违约责任无关。理解两者区别应当按其实质内涵理解,不能只根据字面意思,若写为订金,实则符合定金的意思表示,也应当按定金罚则处理。
定金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过的部分不能视为定金。定金本质是对债权的担保,是承担违约方式的一种方式。若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违约的相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或者定金,但只能选其一,不能既要求违约金又要求定金。
房屋买卖合同中,卖家以认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家收取定金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担保的,定金条款有效,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因不能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卖家返还定金给买家。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同样适用服务期违约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同样适用服务期违约的规定是不对的。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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