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什么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第六条
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符合司法部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二、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1、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而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不反映国家的意志;
2、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未经行政法调整,不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均不能转化成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强制隔离戒毒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属于行政性质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为行政机关为防止违法行为等其他情形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吸毒成瘾人员有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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