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案件法院怎样进行审查
法院审理行政诉讼:
一是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
二是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三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组成三人以上单数的合议庭,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四是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二、行政诉讼法院怎样调取证据
行政诉讼法院这样调取证据:首先,人民法院有权自行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此外,与本案有关的一些法定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三、律师怎样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律师应当这样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1、认真分析行政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
2、对于查阅、调证应当一丝不苟;
3、拒绝旁门左道;
4、取证遇到阻碍时应坚决维权;
5、纠正当事人的认识错误。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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