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券撤销权算作形成权吗
债权人的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而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责任说、折衷说等不同的学说。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权利人虽享有该权利但不行使,不会影响现存的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1、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3、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
4、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观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1、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2、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
三、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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