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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无效,撤销的不同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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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1895人看过
导读: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商标异议,无效,撤销的不同有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商标异议,无效,撤销的不同有什么

一、商标异议,无效,撤销的不同有什么

1、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使相关当事人有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

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商标撤销:企业或个人想注册商标,经查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已经满3年,且近3年商标所有人未对商标进行使用,可以通过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扫除商标注册障碍,争取商标专用权

3、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是指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程序。商标如果被无效宣告,那么商标从申请之日开始就不被法律保护,该商标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商标。

《商标法》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二、商标异议时间的规定有什么

商标异议时间规定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被异议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否则视为放弃答辩权。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三、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区别有什么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区别如下:

1、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品质;

2、集体商标的申请人都必须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人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

3、集体商标注册后不能转让,证明商标可以转让给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

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商标异议,无效,撤销的不同有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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