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对隐名股东的规定有哪些
隐名股东,是指处于特定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信息等法律文件中并不显现其名字的实际投资人。
隐名股东身份确认的实质性要件如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明确的委托投资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投资关系,由隐名股东承担投资风险。
2、委托投资合同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3、隐名股东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进行了投资。即隐名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4、有限责任公司中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并确认。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把隐名股东变为显名的方法有哪些
把隐名股东变为显名需要将显明股东的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首先需要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后才能进行转让,同时需要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然后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接下来需要隐名股东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最后还需要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小规模公司股东变更的流程有哪些
小规模公司股东变更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2、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
3、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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