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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长期不回家,丈夫怎样提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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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2556人看过
导读: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妻子长期不回家,丈夫怎样提起离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妻子长期不回家,丈夫怎样提起离婚?

一、妻子长期不回家,丈夫怎样提起离婚?

1、丈夫可以妻子长期不回家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随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受妻子长期不归的束缚。如果妻子认为还有感情基础,不同意离婚时,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需要再次提起离婚之诉,只能在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六个月之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丈夫可以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如果妻子不愿意生孩子孩子,丈夫当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法院不一定支持离婚诉求,需要证明夫妻之间确实因妻子不愿生孩子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公民有选择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不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何时生育的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配偶的生育权。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尤其是男方的生育权必须建立在双方一致同意生育的基础之上。倘若女方不同意生育,必将导致男方的生育权暂时无法实现,破坏夫妻感情。在此情况下,法律虽然不能强制女方配合男方实现生育权,但若因生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允许男方以此为由提出离婚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妻子长期不回家,丈夫怎样提起离婚?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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