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合议庭如何判决
(1)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撤销判决。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的;
⑤滥用职权的;
⑥明显不当的。
(3)给付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4)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在五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是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是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三是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四是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五是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5)变更判决。
(6)履行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二、行政诉讼判决生效怎样执行
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行政诉讼的判决或裁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的,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可以通知银行从该机关账户中划拨。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三、行政诉讼时效中止如何解决
行政诉讼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有时候,公民或者法人会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诉讼,也就是遇到行政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
这时候,公民可以在消除障碍后十日内提出延长期限申请。这样的合理规定是保护起诉人合法权益的一个具体体现。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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