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驾从轻处罚如何处理
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设置和运用,我们认为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的;
(2)驾驶行为发生在乡村道路、公共停车场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的;
(3)驾驶距离较短,如驾驶车辆刚起步的、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的;
(4)发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后,及时停止驾驶行为的;
(5)积极赔偿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醉驾如何争取从轻
醉驾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交纳罚款等,积极化解与被害人间的矛盾,如积极赔偿并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拘役刑期或实现缓刑的适用;
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如不满十八周岁、怀孕和已满七十五周岁,和犯罪行为造成的客观结果(如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也是法院考虑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形。
相反,醉驾后对于司法工作态度消极(如逃逸、抗拒检查、拒绝配合等);曾因不规范驾驶行为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醉驾过程中还有其他不规范的驾驶行为(如无证驾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牌、驾驶报废、改装车辆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事故发生有较大程度的过失(如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可能会导致刑期从重或本能够适用缓刑而未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初次醉驾的如何去处理
初次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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