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被告主体不适格怎么处理
行政诉讼中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院需要告知当事人变更被告;如果原告拒绝变更被告的,则对于其诉讼请求法院应当驳回。
行政诉讼中适格的被告包括以下机关或组织:
一、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二、如果是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三、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则这些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四、如果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代理行政诉讼被告应诉方式都是什么
代理行政诉讼被告应诉方式是: 1、行政机关代理人在接到起诉状副本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和答辩状等其他规范性文件;
2、行政机关代理人应该收集相关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
3、行政机关代理人应该按时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三、行政诉讼中损失无法确定的怎么处理
针对行政诉讼中因被告原因无法确定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因原告原因的无法确定损失的,由法官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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