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期间表现良好可以减刑吗
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缓刑适用的对象条件是什么
一般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一般而言,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罪行较轻,法益侵害程度较小。相反,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地说罪行较重,无论是法益侵害性还是人身危险性都比较大,因此,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和人身危险性小而被判较轻刑罚的犯罪分子。这里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即使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若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宣告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犯罪分子犯一罪还是数罪并不是决定缓刑与否的关键,即使其犯有数罪,只要总刑期符合缓刑条件的,就可以适用缓刑。
至于罪行相对更轻的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是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的特征所决定,无适用缓刑之必要。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缓刑一般适用于交通肇事、责任事故、重婚、虐待、伤害、妨害公务、销赃等较为轻微的犯罪。对于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三、缓刑的考察主体是谁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据此,缓刑的考察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四、缓刑期间发现漏罪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必须判处实刑的,则应撤销对前罪所宣告的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予折抵刑期。但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应当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缓刑条件,仍可宣告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内。
缓刑期间表现良好可以减刑吗,可以减刑。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本篇文章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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