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损害纠纷的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
对公民提起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医疗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医疗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出了医疗事故,先要看看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这个事故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那么在处理起来就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没有什么过错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有过错的前提下,受害人觉得加害人有一定的过错,那么就要举出相应的证据表明加害人是主观意识上有错误的,因为这个加害人的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赔偿责任的范围。
如果在医疗事故中,致使人员损害,但是不能证明自己到底有没有过错,那么就要先推定是有过错的,还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也就是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事故发生以后,不能因为这个人主观有没有过错而把责任都推给他,只要他的行为或者他所管理的人或者事物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那么他就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这个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一些特别规定的场合,比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使人受到损害等等。
三、医疗事故的处理流程有哪些?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纠纷法院管辖权一般都是由所管辖地区的基础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进行管理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能会到不同的法院去进行上诉,调节双方矛盾,为受害者得到有效帮助。以上就是关于医疗事故损害纠纷的管辖的相关介绍。本文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提交咨询,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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