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哪些机构有权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什么材料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
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2)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如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等);
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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