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额1万元盗窃怎么判刑
盗窃一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如果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如果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罪的责任形式是什么
1、故意
(1)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成立盗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但是,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的,就缺乏盗窃的故意。因为他人“占有”是一个规范的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认为行为人具备了盗窃罪的认识内容。
(2)就普通而言,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又不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3)立多次盗窃,要求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故意,要求行为人在每次盗窃时都认识到自己在实施盗窃行为,但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多次”盗窃。成立入户盗窃,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的日常生活住所。误将他人日常生活住所当做卖淫场所、普通商店而实施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但是,非法进入后发现是“户”仍然盗窃的,则是入户盗窃。基于同样的理由,成立携带凶器盗窃,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携带了凶器。
2、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盗窃、诈骗等罪的故意即可,不必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首先,可以从客观上区分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必借助非法占有目的。其次,管时擅自使用他人财物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盗窃罪,并非因为行为人缺乏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因为行为本身不能被认定为盗窃行为。最后,刑法并没有将非法占有目的规定为盗窃等罪的主观要素。
成立盗窃罪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
(1)不能以刑法没有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为由,否认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罪的主观要素,因为许多犯罪中都存在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责任要素;
(2)由于构成要件具有故意的规制机能,将非法占有目的纳入故意内容,就意味着增加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也导致不当推迟认定盗窃罪的既遂因而不妥当;
(3)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要素,就难以认定该行为是盗窃还是故意毁坏财物;
(4)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机能。不可罚的盗用行为与盗窃行为在外形上几乎不能区分,必须借助于非法占有目的;
(5)将非法占有目的视为不成文的主观要素,与对盗窃罪的法益持限定的占有说并不矛盾。因为法益问题与被害人方面的情况相关,非法占有目的与行为人方面的情况相关,两者属于不同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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