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后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如果在立案阶段发现这种情况,应当不予立案。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这种情况,侦查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案件。如果在审查阶段发现这种情况,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处理。如果在法庭审理阶段发现这种情况,应判决宣告无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情形,所谓追诉时效是指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3、经特赦令赦免的情形,只要符合特赦令的条件,则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所谓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必须以被害人提起诉讼为前提。如果被害人没有不愿意主张权利,或者主张后又撤回的,这样也不属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形。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不追究刑事责任与免于处罚有什么区别
(一)免于处罚的情形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不追究刑事责任与免于处罚的区别
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立案后经侦察后确认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就此终结。
免于处罚:是有刑事犯罪的发生,但因其他法定情形,如行为人不满14周岁或不满16周岁等,作出的一种处理结果。
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1)不立案:在立案阶段,如果在立案材料审查中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撤销案件: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侦查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不起诉: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4)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在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阶段,如果发现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第二至第六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5)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起诉后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在法律中是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犯罪情形比较轻微,或者是犯罪时效已过等相关的情形是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的,如果不能免除刑事责任,但在犯了错之后而选择主动的认错,那么也是减轻相应的罪行为。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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