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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管辖法院该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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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1992人看过
导读: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关于离婚纠纷管辖法院该怎么确定,下文将围绕这个问题做详细解答。
离婚纠纷管辖法院该怎么确定

一、离婚纠纷管辖法院该怎么确定

第一,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二,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第三,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经济补偿要怎么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获得另一方经济补偿的制度。

法条:《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适用条件:

①已经以书面方式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夫妻双方已选择了约定财产制来分配夫妻财产

②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而付出了较多的义务。

由于一方用大部分精力来照顾子女、老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而这些义务本属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由一方主要履行这些义务,势必会影响他(她)的经济收入。按照约定财产制,其财产权利将受到损害。因此,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这也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

③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则无补偿。

值得注意:

未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不可以。但在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由于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是可以适当多分财产的。

补偿金额:

没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法官进行裁量。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①有请求权的人必须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

②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须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则无赔偿

③登记离婚的也可以要求赔偿,但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则不得再诉讼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值得注意:

离完婚之后才发现对方曾经犯过婚内过错,还能不能要求赔偿?

是可以的。但一定要有足够的证据,并且一定要在一年内提出赔偿请求。

实践中,夫妻一方去法院起诉离婚,要么是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要么是双方就离婚相关事项的处理无法达成一致。因而,才需要通过法院来解决。而去法院起诉,自然需要知道应该去哪个法院。关于离婚纠纷管辖法院该怎么确定,上文已经做出了解答。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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