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有什么责任和义务
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负连带责任的情形是什么
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因肇事司机和肇事车辆所有人负有不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个体户雇用司机从事运输,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二)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四)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六)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垫付;
(七)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下列什么情形的需承担全部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下列情形的需承担全部责任:
1、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信号灯控制通行的;
2、逆向行驶与对向来车发生交通事故;
3、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车;
4、倒车或溜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刮;
5、机动车变更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6、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正常转弯、掉头或超车的车辆;
7、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刮撞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
8、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因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造成交通事故;
9、机动车因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导致交通事故;
10、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
11、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而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1、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信号灯控制通行的;
2、逆向行驶与对向来车发生交通事故;
3、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车;
4、倒车或溜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刮;
5、机动车变更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6、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正常转弯、掉头或超车的车辆;
7、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刮撞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
8、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因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造成交通事故;
9、机动车因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导致交通事故;
10、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
11、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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